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工人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30%。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三)新增加和新确定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经省和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必须同时报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被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新诊疗项目不予支付费用。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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