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费用结算方面,“70号文件”要求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总额控制指标与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相结合,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和年终清算资金后,将总额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结算周期(原则上以月为周期),按照定点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结算。而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超过总额控制指标部分的医疗费用,可暂缓拨付,到年终清算时再予以审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批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指标一定比例设立周转金,按协议约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以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对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机构有效工作量或费用构成等发生较大变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年度中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进行自主调整。
医改专家、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认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灵活调整,有利于总额控制指标灵活应对医疗市场的变化。
专家:总额预付应按人头测算
刘国恩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随着医改的深入,医保制度改革的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的空间也愈加开阔,“70号文件”的出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但他还指出,除了总额预付方面进行细化,未来还需对支付改革的其他模式进行细化。
刘国恩告诉记者,总额预付作为支付方式改革的最重要方面,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关键在于总额预付的基础测算,而这正紧密关乎医保费用的控制。在推进总额预付的过程中,确定其预付的基础不够科学,一直以来采取的办法是基于往年的平均医保费用,作为当期,或者下一期财务费用的标准,并确定以后的医疗服务补偿范围。
这种测算办法优势是快捷简单,方便在短期内明显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总额给多少就是多少,很容易控制每一年医疗保险费用的平均涨幅。刘国恩认为,事实上,很有可能产生单纯按照费用指标,奖励低效医疗机构,遏制高效医疗机构的弊端。他举例说,如果某家医疗机构去年的费用总额是一百万,随着医院品牌的拓展、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对应的市场费用产生增长是情理之中,如果仍按旧有标准匡算,以一百万的标准拨付,就有可能阻碍这类高效医疗机构的发展。
“解决办法是改变测算基础,应按人头测算。”刘国恩直言,支付方式改革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70号文件”中虽然细化了总额预付的控制指标,但依旧是在原有测算基础上的延伸,没有实质性的改变,更没有按人头测算。当记者追问按人头测算难度很大,能否推进时,刘国恩表示“再有难度也要探索”,不然按现在的测算基础,长此以往,弊大于利。(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