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郑政办〔2012〕13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商保费)按原标准80元缴纳的正常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每人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含代扣商保费的退休人员),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计划一并补征。
二、2012年3月后新增加(含新参保、系统外转入、续保等)的参保人员商保费按每人每月9元标准执行。
三、用人单位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底前新增加(含新参保、系统外转入、续保等)的参保人员不再补缴商保费差额部分。
四、参加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已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2012年度商保费按原标准80元缴纳的正常参保人员,每人须补缴30元差额部分,在缴纳2013年度医疗保险费时一并补征。
(二)2011年10月—2011年12月底,新参保人员或城镇居民医保转为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补缴商保费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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