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结合的办法,其支付的范围为: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门诊、急诊的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北京市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国务院《决定》提出了分别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控制额度。
按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2001年度起付线确定为1300元,封顶线为5万元。
多次住院患者的个人负担较重,北京市医保方案中对这部分人设定了照顾政策。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确定,即起付线2001年度降为65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