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住院实行挂账结算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疾病须符合《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少年儿童病种目录》另行规定),病种以出院第一诊断为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要求住院治疗的,持《居民医保证》可就近选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备案。
参保居民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比例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属个人负担部分,根据预交押金情况,多退少补;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参保居民符合规定住院治疗时,凡符合规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报销范围,根据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按相应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予以报销(即乙类药品、体内置放材料、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特检特治等费用,不再按原规定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报销的办法执行)。
参保居民患病种目录外疾病要求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超用药范围、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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