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将总额控制管理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并根据总额控制管理要求调整完善协议内容。
针对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意见提出逐步将次均费用、复诊率、住院率、人次人头比、参保人员负担水平、转诊转院率、手术率、择期手术率、重症病人比例等,也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考核指标体系,从而达到加强管理的目的。
严厉查处拒收病人情况
预估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人社部对此强制要求医疗服务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适当扣减质量保证金。对各地,也要求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推进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
意见提出,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推进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改革,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
2010年,乌鲁木齐已经开始尝试对住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急性阑尾炎等14个病种,执行单病种限额结算。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将由医疗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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