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农合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农村居民的全覆盖。
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07年起在全国启动城镇居民医保试点。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截至2011年,各地均出台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并启动实施,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为贯彻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要求,到2011年底,全国有189个县开展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探索,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2006年以来,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先后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多项制度。2010年,社会保险法公布,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进入法制化轨道。2011年将城镇居民医保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范围,加强了基金的预算管理。为了促进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的规范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多次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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