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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用别人医保卡看病罚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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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医保条例规定,用别人医保卡看病,将罚款5倍,医保卡借人用也要罚,“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行为包括冒用、伪造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等。
  医院开“天价药”或取消定点资格

  近年来,天价医疗费、天价药费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合理检查、用药成为众矢之的。

  条例第38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反诊疗规范和标准的医疗行为:将不符合出入院或转院标准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转院;分解住院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不按参保人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将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涉及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据此规定,如果定点医院开"天价药",存在不合理用药,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将被取消。

  药店用医疗账户套现主管人员最高罚5万

  条例对于定点零售药店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套现行为的处罚。

  条例第39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涉及金额2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执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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