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价医疗费、天价药费的事件频频发生,不合理检查、用药成为众矢之的。
条例第38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反诊疗规范和标准的医疗行为:将不符合出入院或转院标准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转院;分解住院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不按参保人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将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涉及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据此规定,如果定点医院开"天价药",存在不合理用药,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将被取消。
药店用医疗账户套现主管人员最高罚5万
条例对于定点零售药店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套现行为的处罚。
条例第39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涉及金额2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机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执业资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通报或者暂停服务协议,向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或者经限期改正仍不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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