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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增社会保障补偿 取消30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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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补偿内容征地新增“社会保障补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解读】宋大涵: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征地原则

  补偿金不落实禁批准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解读】宋大涵:为了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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