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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集中修订工伤养老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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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等五项社会保险,此次一并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
  此外,各修改草案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根据省情,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不再区分10年和15年两种缴费年限。同时,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对向后逐年补缴增加了不超过5年的时间限定,并规定补缴超过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按照一定比例缴满15年,使有关规定更加合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将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的要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下限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调整为6倍。同时,建议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从5%调整为5%-7%,具体费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王焕明表示,五项社会保险法规的修订充分考虑到省情,从民生出发,关切民意,想方设法提高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例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明确了生育保险实行全省统筹,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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