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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否认医保政策存在户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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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上盛传非京籍参保人员在京患特殊重症不能报销医疗费用,有媒体据此报道北京医保政策存在“户籍歧视”。对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这种情况属于“先参保后患病”,符合本市医保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与北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京籍职工和京籍职工享受医保待遇是相同的。然而,另一纸规定却让赵静和家人心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12月16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这条规定被网友转发,认为“北京医保歧视外地人”。

  市人力社保局就此解释说,此规定的意思是,患有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简单而言,“先患病,再参保”是不可以的,并不是指“先参保,后患病”就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治疗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巨大,年报销金额将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而北京的医疗保险是区域统筹,资金的来源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保障的主体是在本市工作并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得了大病都到北京参保,本市医保将无法承受,也会侵占其他参保人的利益。

  有专家表示,在全国医保基金尚没有统筹的情况下,地方社保部门为防止“骗保”出台此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如果规定外来的参保人患重病后无权续保,特别是当事人已连续参保才患重病,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北京并未写明已参保人如患特殊疾病需立即退保。根据“京劳社医发[2004]185号”规定,只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才被停止医保。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应对这一规定给出明确解释,让外地来京人员了解享有的福利和限制。也有专家认为,这一争议的出现与现有医保管理体制有关,不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能够决定和办到的,只有采取有力措施把医保政策梳理得更加合理,才能惠及更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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