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来电咨询:我今年24岁,去年开始单位给我缴纳了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今年,我看病时已经把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都用完了,看病费用还超出不少。我想问一下,卡里余额用完后,看病的钱还能再报销吗?
我们来帮您: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目前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三段式结算方式,即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
在每个职工医保年度(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内,个人门诊就医先使用医保卡里的当年个人账户(即账户段)。当年个人账户用完后进入自负段,根据年龄的不同,自负段分别为45周岁以下为900元;45周岁(含)至退休为600元;退休以后为300元。在自负段内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要由个人按上述金额自负,但每次就医时仍要刷医保卡进行累计计算。
如果陈小姐超出部分在自负段范围内,即超出低于900元就需要个人自负。如果超出自负段即高于900元,则自负段累计完成后进入共负段,超出自负段900元部分则按照比例报销。
目前个人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共负段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共同支付,目前的支付标准为:在三级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5%,医保基金支付75%;在社区医院门诊就医在职人员个人承担14%,退休人员个人承担8%,医保基金分别支付86%、92%;在其他医院门诊就医个人承担20%,医保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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