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前已正式施行。我省将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今年7月1日起即时结算
“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即时结算。2013年7月1日前参保(合)患者就医中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2013年7月1日后到指定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经测算,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城镇居民每人60元,农村居民每人50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部分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2013年的大病保险资金,先从2013年新增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补助资金中人均分别提取40元,再从结余中提取城镇居民人均2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10元,统一用于购买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筹层次确定为省级统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分别运行。
先启动城镇、新农合大病保险
参保(合)人员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后,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补偿比例逐步达到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50%以上。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8000元的,新农合年累计超过5000元的,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8000元和5000元为补偿基数(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以上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至5万元(含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5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80%。报销额度不封顶。保障水平将逐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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