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和管理规范
一、对用人单位《手册》管理的要求:
1、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但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发的《手册》及时转交给参保人员。
2、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新招收原已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本人的《手册》办理增员手续。
3、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不用带参保人员的《手册》。
4、参保人员遗失《手册》或者《手册》内住院费用记录页用完的,应及时补发、换发《手册》。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补发、换发《手册》手续前,应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持参保人员本人的书面申请和《手册》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补发或换发《手册》手续。
5、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持参保人员的《手册》和相关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医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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