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治疗不设定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在支付时不设定起付标准。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医疗费年度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下部分,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未成年人与学生,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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