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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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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于2012年5月29日公布并实施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扩大了参保范围,即将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也纳入参保体系;提高了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
  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按照省级统筹原则,《细则》规定丧葬费和抚恤金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为,《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配偶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金。

  领取失业金期间创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细则》新增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失业保险机构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刑满后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将被恢复

  《细则》增加一条: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符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被劳动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在其刑满、劳动教养期满、强制隔离戒毒解除或者假释后仍然失业的,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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