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就纳税人提出的一些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其中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一问明确答复称,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指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社保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免缴个税
针对有纳税人提出,社保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再支付给个人,这部分补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解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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