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结构非常复杂。政府公务员和部分事业单位员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特点是几乎不用缴费且医疗待遇优厚;有正式职业的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须强制缴费,可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但金额受到严格限制;城乡居民则分别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范围内,特点是缴费金额较少、医疗待遇较低。
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补充医疗保险,购买主体不一,但性质都属于商业保险,大病保险是其中的主要品种。目前主要有几种类型,一是城镇职工和所在单位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向当地医保基金缴纳的大病保险金,按比例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赔付上限部分的医疗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部分保险交费金额非常小,比如北京地区的职工个人月缴费仅为3元,是否纳入税前列支对职工收入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其保障功能却不能抹杀。
第二种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大病患者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报销金额50%以上。这相当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之外的补充医疗保险,而且保障对象不用缴费,当然也不属于国税总局答问当中所涉及的内容。
另外一种补充医疗保险是个人或者所服务机构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产品花样繁多,视保险金数额不同,保险待遇也千差万别,但不管是哪种类型,由个人税后工资或者单位出资购买不存在争议。综合各种类型的大病医疗情况来看,国税总局所述的应该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涉及的大病医保部分,按照现行法规,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税前列支情形,国税总局的解释只是援引法条,并无不妥;从法律角度看,大病医疗保险金同商业养老保险一样,是个人购买的补充保险,是不应该进行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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