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要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待遇补偿机制。完善的筹资机制只有与科学的待遇补偿机制相结合,建立二者的有效联动机制,才能较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
养老保险方面,总体上来说,应该完善现有的固定给付与缴费确定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模式,建立待遇享受与待遇适度关联的“累退”型待遇享受机制,可以探索建立适度的最低待遇担保机制。在
医疗保险方面,应该增强其互助共济功能,缩小甚至取消个人账户;应该降低或取消起付线,提高或取消封顶线,扩大药品和服务的报销范围,探索新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在
失业保险方面,应该提高补偿水平,缩短补偿时间,注重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促进就业功能。在
工伤保险方面,应该坚持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方针,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补偿,简化补偿程序,平等对待所有类型的职工。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应该完善瞄准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避免“贫困陷阱”。
五是完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应该在坚持总体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建立差异化的待遇调整机制,重点提高低收入群体和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使之向社会平均水平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