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救助标准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但是,新《办法》首次明确,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类人群不设起付线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对城市低保对象现也不设“门槛费”了。新《办法》将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门槛费)救助对象,由三类增加至四类。即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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