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与62家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了《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协议书》和《工伤保险康复定点机构协议书》,协议执行时间为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其中市区的协议医疗机构为24家。
如今,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党政群机关除公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除外)都已实施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也就是说我市工伤保险已实现了全市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此外,现在我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工伤保险待遇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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