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参保病人进行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八、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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