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通知》,规定明确:为减轻北京市困难群体医药费负担,4月1日起,心脏(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将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此举意味着,心脏(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这种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医药费用较高的病种,在门诊发生的抗排异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比例和封顶线标准进行报销,患者医药费负担将由年均7万元降至5000元左右。新政策惠及本市所有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据初步统计,由于实行门诊特殊病政策,2003年至今,北京市医保共计9.6万名患者享受了门诊特殊病政策,减轻医药费负担约43亿元。
心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
据介绍,北京市心脏(肺)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报销范围具体是指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此项政策将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了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同时,考虑到肺移植也属重大器官移植,且患者负担较重,所以,此次也将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一并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与心脏移植患者执行同一政策。
抗排异用药实行按日定额管理
根据规定,对心脏(肺)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采取定额管理办法。对抗排异用药区分术后90天内、91-180天、181-360天、360天以后等四个不同阶段,而且分别制定了抗排异药品定额标准。对四个阶段采取不同定额标准,是由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综合考虑了抗排异治疗的临床路径、用药方案、抗排异治疗规律以及常规用药的种类、配伍、用法、用量等因素后确定的,能够保障绝大多数心脏和肺移植患者的抗排异用药需求。对于二次移植或多次移植患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后再次纳入定额管理范围。四个阶段的具体定额报销标准为:
术后时间段药品定额标准(元/日)
术后―90天265
91―180天221
181―360天211
361天以后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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