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18%,其中单位缴10%,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考核合格的,由财政每月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交职业年金,待退休后领取,按2008年出台的方案,缴交比例暂定为8%。
2010年7月13日之后新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员,取消退休制度,基本养老和社会养老直接接轨。其中,个人按工资的8%缴交养老保险,政府按13%的比例缴交。政府为个人储备职业年金,标准为月工资总额的8%,若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超过部分按9%缴交。
在此基础上,深圳将全面总结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经验,正积极向国家争取委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改变以在职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工资并由财政统包的做法,实行社会养老加职业年金的办法。据测算,事业单位改革后的养老金和现行养老金大体相当。
根据深圳市的改革办法来看,基本上等同于企业28%的缴费办法。企业个人缴纳8%与深圳的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相同,企业交20%的年金,深圳机关事业单位的20%左右由单位、政府、国家财政来共同按一定比例缴纳。这项改革为国家财政节约了可观的一笔资金,也为养老保险不足解决了一部分负担。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全面铺开,其经济效果不可小视。一年最少为国家增加收入几千亿。
由此看来,要解决养老金缺口,先从解决养老金多轨制入手,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它既解决了养老金缺口不足,又有效地解决了几十年来中国最大的分配不公,缩小了养老金差距,逐步走向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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