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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自费医疗费也有医保赔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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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1月1日起,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开始施行,首次将自费医疗费用纳入赔付范围,使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通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大额自付医疗费用(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进行再次赔付,从而降低因病致贫风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由个人缴费与医保统筹基金划拨相结合,个人每年缴纳15元,保险赔付实行累进分段赔付,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大,上不封顶。
  实施对象及保费缴纳

  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对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包含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中断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保费由个人缴费+医保统筹基金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参保职工每年年底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缴下一年度保费,参保居民在每年9至11月由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的划拨金额按照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确定,并分别从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

  此外,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向在苏州市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招标实施,保险年度为一个自然年度。所有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或扣缴)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费。园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后,《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救助办法》(苏园管[2008]12号)中的年度救助制度以及《关于实施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苏园社[200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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