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老百姓通俗地称之为“门槛费”。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其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调整
按照新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即三级医院为850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12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为3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有所调整。其中,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不分次数。
此外,原规定的起付标准其他事项不变,仍按照《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09号)执行。
医保起付标准无需患者办理住院时交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出台,全国开始实施基本医保制度,其原则是“医保基金与参保人个人共同负担住院医疗费”。
根据这一原则,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住院费,本人要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报销。这部分由个人先负担的住院费标准,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费的“起付线”。因此,所谓“门槛费”是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和基金支付部分的分界点,但不管是个人拿的钱还是医保基金出的钱,都用在参保人住院治疗上,所以“门槛费”其实是参保人自己的看病钱,它不是白白交给医院的。
患者在住院前办手续交的钱其实是医院收取的住院押金,不是医保的“门槛费”,医保不向患者提前收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只是在结算时从起付线以上部分核准报销。记者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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