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充层次: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采用“政府主导、集体投保、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集体投保人,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当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职工大病保险赔付95%,最高赔付26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5%,最高赔付21万元。大病保险费无需额外收取,城乡居民全年保费10元,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全年保费由统筹基金支付一部分,个人账户支付一部分。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共收取保费3.63亿元,有1.1万人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获得赔付3.08亿元。
(三)托底层次: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补助对象包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残疾人、五保户、“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员,月退休金低于1617元以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一个医保年度内,上述人员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的,给予50%至70%的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目前,约有2万名参保人员享受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待遇,共支付补助6000多万元。
2医保制度待遇城乡平等
服务网络一体
在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厦门始终坚持“制度统筹设计、业务归口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信息系统统一、待遇城乡平等、服务网络一体”的理念,逐步构建了“管理部门一家、经办机构一个、信息系统一套、筹资标准一样、待遇享受一致、城乡服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
通盘考虑多层次医保体系的制度设计,分步骤、分阶段推进,在完善职工医保的同时,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补助制度的衔接。1997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同步建立了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2007年1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7月实现全民医保,2010年7月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在制度设计上的全覆盖。2005年建立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制度,2009年7月将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城乡居民,实现了三个层次医保体系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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