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康发展,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近日,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独立核算严禁恶意竞标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核定业务成本,据实列支大病保险经营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办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与投保人协商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赔付率、费用加利润率。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另外,“随着大病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各家公司对于这一业务带来的潜在商机也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尤其是今年以来,业务增长速度的放慢,也使得各家公司对于大病保险业务的争夺更为激烈。”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在大病保险业务的投标当中已经开始出现恶意压价竞争、串通报价等不规范行为。
对此,《办法》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基本医保经验数据及提出的管理服务要求,科学预估承保风险和管理服务成本,合理确定保险费、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同时包括大病保障对象、保障期限、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结算方式、医疗管理和服务措施等内容。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恶意压价竞争,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不得泄露招标人提供的参保人员信息。
与投保重疾险并不冲突
“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优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医疗服务和费用监控能力,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为加强大病保险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实行专项管理,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统一审核,并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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