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医保年度哪些标准作了调整?
答: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本市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小城镇医疗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
问: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34岁以下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140元,35—44岁在职职工计入标准为280元,45岁以上为420元;74岁以下退休人员计入标准为1120元,75岁以上退休人员计入标准为1260元。
问: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3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2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200元。
问:2013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的相关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3医保年度,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2013医保年度,外来从业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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