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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农合“转”城镇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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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统筹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按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转移或变现后退给本人。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参保(合)凭证很重要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保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有意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城乡流动就业人员,请具体向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以各地操作细则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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