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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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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账户就是用于基本的门诊就诊等医疗,统筹基金则是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统筹基金对职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二)职工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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