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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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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市的逐步建立,各企事业单位职工也面临着新的医疗保障需求。以下是补充医疗保险中的关于报销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的医疗费,本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一)自费药、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之外的外购药;

  (二)与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三)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各种责任事故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六)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七)自杀、自残、酗酒等引发的全部医疗费用;

  (八)境外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台、港、澳地区);

  (九)在特需门诊就医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诊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医疗费用、孕前检查的全部医疗费用、预防用药的全部医疗费用;

  (十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先行赔付的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因患病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门(急)诊医疗费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报销。凭医保中心开具的分割单及原始单据复印件或医院出具的分割后的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由补充医疗保险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由员工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再行报销。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自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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