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部分农民参与意愿不强。审计调查显示,当前农民参与意愿不强,实际参与人数不多。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新农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二是资金筹集难度大。传统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集体负担,个人承担一部分,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参保资金的收取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和政策,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
三是管理和监督不规范。审计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宣传不到位,农民对新农合制度不了解,一些试点县(市)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四是立法滞后,政策不过硬。近几年来,国家比较重视合作医疗建设,强调要积极发展和完善新农合,也专门转发过卫生部等部门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对新农合重要性的认识。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把新农合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新农合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因而在认识上有时难以取得共识。为了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许多地方都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与有关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挂钩,以此促进基层干部参与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和实施。但是这种行政措施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人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随意性较大。另外,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和政府三方之间无法建立契约(合同)关系,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诉无门,也影响了农民参加的积极性。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策建议
一是要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合作医疗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农村居民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识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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