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报销标准有调整普通门诊、门诊大病未调整
《办法》规定,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200元;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与原政策(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相比,主要是提高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目的是减少门诊转住院、小病大养等情况的发生。
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较原政策提高约10个百分点。医保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95%;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乙类药品、民族药、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职工医院)95%;县(市)二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市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5%。
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项目价格在1050元(含1050元)以下的支付85%;项目价格在1050元以上~5200元(含5200元)的支付75%;项目价格在5200元以上~10300元(含10300元)的支付65%;项目价格在10300元以上的支付55%,较原政策提高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计算,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5%,较原政策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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