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章第七条第二、第三之规定,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例如:王某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现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000元×2%=40元。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缴;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缴。
为了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参保职工应当了解和熟悉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时掌握自己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如不及时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该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基数。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