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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将拥有医保个人账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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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将拥有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金了。这是记者从绍兴市政府日前出台的《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中获得的信息。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市民,新政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7月初,市民可从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绍兴市社会保险服务网上查阅具体政策,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

  企业职工建个人账户金

  新政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不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2%;灵活就业人员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其中,市区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灵活就业人员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金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的个人账户金不足60元的,补足到60元。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使用、转移、依法继承或退还本人。

  筹资标准有所调整

  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医保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组成。职工医保基金包括统筹金和个人账户金。

  职工医保基金方面,市区的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缴纳。

  大病医疗保险金按不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其中市区由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单位已不存在的退休人员,由托管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其中个人缴纳的,由市社保局按月在其养老金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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