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筹资标准调整:筹资标准由305元调整为515元,
个人缴费增加到150元;各级财政补助增加到365元。
(2)报销比例调整: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镇(街道卫生院)从原来70%提高到80%;奉化市级医院从原来60%提高到70%,市外报销、封顶线和门诊报销比例不变。
(3)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将血友病、儿童孤独症及艾滋病机会感染列入新农合特殊病种报销范围,使原有八种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血透液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病、肺结核辅助治疗、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增加到十一种。
(4)宁波市级及以上劳模补助问题。完善参合人群中宁波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补助政策。2012年起宁波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门(急)诊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在按新农合有关规定结报后,其个人自负部分按劳模等级分别给予补助。其中全国劳模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模给予80%补助;宁波市级劳模给予70%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对象。户籍在本市的非农户籍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2)统筹年度。为了与宁波市级统筹年度保持一致,2012年起我市城居医保的统筹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1月1日至8月31日为我市城居医保的过渡期,9月1日起纳入宁波市级统筹。2012年过渡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人均筹资标准和报销政策暂不作调整。
(3)缴费标准。统筹基金按8个月筹集,即成年人每人270元、老年人每人130元、未成年人每人70元,宁波市及市本级二级财政补助每人153元。
(4)报销事项。跨统筹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参保对象在2012年8月31日前因病住院且9月1日起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续保对象8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报销办法进行结报,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视作连续住院,按宁波市级统筹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报;如不再续保的,9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负。
三、调整参加商业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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