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办法中,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3万元的,由大病救助基金进行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按照新的《暂行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宜兴市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80%的补贴,一个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同时,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自负比例也有所下降。按照新的规定,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标准为:在职职(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1万元及以下部分自负10%;1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部分自负6%;4万元以上的部分自负2%;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负比例分别为12%、8%、4%。对于退休(职)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是在职职工的50%和30%。参保人员患甲类传染病和实施计划生育及其后遗症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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