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区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及省以上医疗机构不同,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的,报销比例分别是70%、60%、50%;5000元以上至4.5万元的,报销比例分别是75%、65%、55%。
参保居民注意事项
一是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为了减轻肿瘤患者的负担,我市将省肿瘤医院列入了首诊医院范围。二是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的,由定点的省级综合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转外手续,并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未办理转外登记审批手续到外地医院治疗的不予补偿。三因急诊、抢救没有携带长春市社会保障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障卡和公民身分证交给院方查验,否则住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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