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独生子女证》暂不纳入医保范围
“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证》且父母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证》且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可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负责人说,法定监护人在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供新生儿户籍证明、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和工作证明情况以及社保经办部门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据介绍,《关于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今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第二条“同时住院分娩的婴儿在分娩后60天(含60天)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的费用,其统筹支付金额与住院统筹支付金额合并计入该孕产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同时废止。
我区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达到360元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自治区财政补贴从每人每年260元提高到300元,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60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从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提高补助标准40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各地(市)原补助标准不变,个人缴费60元,这样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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