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和原制度相比,新《办法》提高了部分报销比例。参保对象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一级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多次住院的以所住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成年人)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比原制度提高了20%。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发生无赔付责任的
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以80%比例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计入当年支付总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对象发生的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8万元;连续参保缴费的,在一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其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增加5000元,最高递增限额2万元。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补助。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部分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三级医院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