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579元、2902元),可申请降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720元、193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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