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⑴、参加A档的,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40%。⑵、参加B档的,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⑶、参加C档的,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⑷、办理转院手续(含急诊)的参保居民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级医院标准执行;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减少15个百分点(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三)特定门诊
共有19个病种,根据缴费标准的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医保救助
参保人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不含特定门诊费用)达到以下标准时,可以申请医保救助。
1、参保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2、参保居民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3000元(含3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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