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11日前反馈给法制局。
与原来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相比,新的规定和办法呈现诸多变化。
据了解,按《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地方性规范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东莞市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均从2000年1月起施行至今已13年,已大大超出5年的期限,迫切需要重新修订。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新变化
变化一:
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莞就读子女也在覆盖范围内
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保险规定》),参保对象从最初只覆盖城镇职工,现在扩大到东莞市户籍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莞就读的大中专学生,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莞就读的子女等。
变化二: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时间减为12个月
从《保险规定》中,记者了解到,2009年6月东莞市将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进行了整合,不再征收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全体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同时,对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的时间要求由原来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减少为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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