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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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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凡在宝鸡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3。各类意外伤害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4。在零售药店购药;

  5。使用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陕西省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新农合药物目录(试行)》、《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中标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7。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8。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

  9。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价格收费标准;

  10。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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