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合)凭证很重要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保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有意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城乡流动就业人员,请具体向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咨询,以各地操作细则为准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