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车、特技表演赛马或职业性潜水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其它性病期间;
十四、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六、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已经补偿部分;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住院次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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