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我市大病保险不需参保人另行缴费,每年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筹集,因此必须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平衡,设定合理的待遇水平,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大病保险制度。如果脱离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实际,将大病保险的待遇定得过高,将会推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消费水平,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大幅增大,甚至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其结果反过来影响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总量,导致其减少,最终只能通过不断提高缴费维持收支平衡,因此必然加重参保单位、参保人和财政的负担,导致整个制度发展不可持续,最终受损的是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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