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南宁市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在南宁市没有接收单位且户籍是南宁市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从南宁市调往其它统筹地区外工作的,遵守其它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二是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等证明材料;三是国家、自治区目前还没有出台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认政策,请参保人及时将《参保缴费凭证》送交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复印留存,以便今后政策出台后作为两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的凭证;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南宁市后,从次月起享受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办理期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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