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
从2011年3月起,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调整为每月1-15日,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节假日顺延并与地税部门申报日期一致。
(二)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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